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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年龄在十八周岁(含十八周岁)至六十四周岁(含六十四周岁)之间的特定团体 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投保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六十四周岁及以下的配偶和出生满三十日但未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放宽到二十六周岁),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 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投保时,除另有约定外,被 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必须全部投保,且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相同。 该特定团体的在职人员、其配偶或子女在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要求加入 本保险的,须符合本公司相关核保要求。 三、投保人拟为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新生儿投保的,应在该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至三十日 内,由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该新生儿自 出生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附带被保险人。对于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因罹患疾 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第十条项下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于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后初次患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视该新生儿被保 险人符合本条第二款约定,并给付相应保险金。 除非本合同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含附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 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 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障地区范围 保障地区范围分为以下三类:中国大陆、大中华区(指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全球(但美国境内除外),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其 中的一种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障地区范围。 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认可的医疗网络与直接结算医疗网络 中国人寿〔2018〕医疗保险6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康健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