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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1245-2009江苏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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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8/12(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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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江苏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导则
(试行)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用能单位在实施能源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所应具备的能源计量工作的基本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要求。
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可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引用文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GB/T 1558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3、术语和定义
3.1能源计量器具:
被测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
3.2 能源计量配备率: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RP=NS/NX×100% RP: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
NS: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
NX:按理论要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载能工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且不作为原材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
3.4 能源计量检测率:
QP=MS/MX×100%
QP:能源计量检测率
MS: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
MX:能源消耗总量
4、总要求
为实施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职责,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制定和执行能源计量管理文件,开展各项能源计量管理活动并及时掌握用能单位在能源输入、能源转换、能源分配和传输以及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为用能单位做好能源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5、管理职责
5.1 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国家能源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以及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目标。
5.2 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也可按照重点区域(车间)、重点耗能产品或重点耗能设备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目标。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应尽可能是可测量的。
5.3 为实现能源计量管理目标,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负责建立、保持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能源计量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合一的,同时应配备具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领导关系。
5.4 能源计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