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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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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6/9(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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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