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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_1036-202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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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 DB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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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03.0 40 CCS A 1 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036—2021 12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The evaluation of the adaptability in auxiliary employment for the disabled 2021-01-21发布 2021-03-01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西青区创美残疾人服务评估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震刚、穆怀静、孔琳艳、翟妙娟、宋倩、邱翔、孙义、王琼、陈俊玲、张艺 欣、杨学毫、胡冰、曹文华、白德耀、王虹翔、文玲、陈清刚、曲鸿儒、秦砖、李励、戚克敏、沈冬梅。 引言 为了推动我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国残联 等8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和《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 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残疾人就业 的“短板”,是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群体。但是,当前国内还没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评估标准。天津市 残疾人联合会牵头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的评估标准研究,在对创美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中北 镇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站等100余名残疾人试测评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旨在为辅助性 就业机构提供系统的评估指标及方法,有助于保障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的残疾人享受平等的就业 权利,惠及辅助性就业对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 1 范围 本文件确定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适应力评估的评估机构(评估部门)和人员、评估分类和原则、评 估指标、评估结果、评估实施、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为辅助性就业对象进行的初次评估和适时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341-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来源:GB/T 26341-2010,3.2] 3.2 辅助性就业 auxiliary employment 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 注: 在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环境、劳动形式、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 为灵活。 3.3 辅助性就业对象 auxiliary employment laborer 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未就业,但有就业意愿并有一定自 理能力,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困难的智力、精神(病情稳定期)和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依靠辅具能 够自理)。 3.4 适应力 adaptability 人为了在社会更好生存而进行的心理上、生理上以及行为上的各种适应性的改变,与社会达到和谐 状态的一种执行适应能力。 3.5 辅助性就业机构 auxiliary employment institution 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机构。 注: 机构一般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