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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4806_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_玻璃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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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玻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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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5/20(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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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20161019发布20170419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犌犅4806.5—2016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9778—2005《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中盛装食品用玻璃制品部分本标准与GB19778—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修改了范围;———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原料要求;———增加了感官要求;———修改了理化指标;———增加了烹饪器皿和口缘要求 ;———增加了迁移试验要求 ;———增加了玻璃制品标识要求  Ⅰ犌犅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 2 术语和定义2.1 扁平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制品2.2 贮存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L的空心制品2.3 空心制品从制品口沿水平面至其内部最低水平面的深度大于 25mm的制品2.4 大空心制品容积大于或等于1.1L且小于3L的空心制品2.5 小空心制品容积小于1.1L的空心制品2.6 烹饪器皿用于加热制备食品的制品 2.7 口缘直接与口唇接触的有外部彩饰的玻璃制品 自制品口部计起20mm的边缘区域2.8 飞边机制或人工成型产品因口模 雏形模及成型模之间配合不当而造成的边角余料 3 基本要求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应符合 GB4806.1的规定 1犌犅4806.5—2016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玻璃制品用原料应符合 GB4806.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玻璃制品应无飞边裂纹及崩损缺口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理化指标1 指  标项  目扁平制品/贮存罐/ 大空心制品/小空心制品/ 烹饪器皿/口缘要求/检验方法( /2mgdm) (mg/L)(mg/L)(mg/L)(mg/L)(mg/L)铅(Pb)≤镉(Cd)≤0.80.50.750.251.50.50.54.0GB31604.340.070.250.050.4GB31604.245 其他5.1 迁移试验5.1.1 基本要求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规定执行本标准中 有明确规定的除外5.1.2 食品模拟物5.1.25.1.3食品模拟物应仅选择4%乙酸溶液(体积分数)5.1.3 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迁移试验温度和时间应仅选择表 2列出的条件 2犌犅4806.5—2016表特定迁移试验条件(时间和温度)2 器皿分类迁移试验时间和温度条件烹饪器皿120min98℃15min100℃24h22℃可微波炉使用制品其他常温条件使用制品5.2 标签标识5.2.1 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5.2.2 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 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 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