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DB 12ICS03.120.10A 00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DB12/T 631—2016天津质量奖评审规程Tanjin quality prize review procedure2016-04-20发布2016-06-01实施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DB 12/T 631—20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质量管理研究所、天津财经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涛、丛屹、李娜、徐婷、许晶、李哲、范旭、康大同、王存本标准于2016年4月首次发布。1DB 12/T 631—2016天津质量奖评审规程1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天津质量奖的评审规则、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记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开展天津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为评审员提供质量奖评审的实施细则。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12/T 630-2016评审程序天津质量奖卓越模式33.1启动申报3.1.1天津质量奖评审前,由天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3.1.2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为质量奖不超过五个、提名奖不超过五个。3.2企业自愿申报填写材料3.2.1组织根据当届天津质量奖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必要的证实性材料。3.2.2材料报送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区县质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学会。3.2.3接收初审受理单位接收材料后,按照申报条件进行材料初审,将组织申报材料报送区县人民政府。3.3政府组织推荐3.3.13.3.2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荐,获得区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优先推荐。各区县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核实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3.4形式审核2DB 12/T 631—20163.4.1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向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申报组织近二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核。3.4.2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名单。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推荐材料。3.4.33.4.4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组建形式审核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式审核组负责审核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通知组织补充完善。3.4.5形式审核组按照申报组织形式审核表形成形式审核记录,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3.5评审组3.5.1评审组管理评审机构负责建立评审员队伍,并开展对评审员的登记注册、培训教育、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评审员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a)b)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及中级(含)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一定强度的评审工作。c)d)e)f)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评审经验;对企业质量管理、技术研发、品牌运营、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有深入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掌握质量管理知识和方法,接受过质量奖评审标准的系统培训,熟悉评审标准,熟练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协调能力、语言表述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并具备自身独立性的能力。具有较强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3.5.2组建材料评审组和现场评审组a)b)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通过形式审核的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材料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进入现场的组织数量和行业分布情况,组建现场评审组。3.5.3评审组构成及职责评审组设评审组组长、组长助理、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员、监督员及观察员,监督员由评审委员会任命,其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任命。a)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工作的技术咨询与指导,评审情况监督、指导与审核,评审情况汇总与报告。b)组长助理,负责监控评审进度,协调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