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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理赔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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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者
资料大小:10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22/4/6(发布于浙江)

类型:积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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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附件2-5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理赔规则 1、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按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初次确诊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100周岁。自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注:初次确诊之后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作为理赔给付的时点。 2、 责任免除合同解除权 因责任免除所列的各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在每次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附加合同; (2)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在首次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由医院专科医生(见10.18)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 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2)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