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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宁波医保账户指定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指定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宁波医保账户指定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国寿宁波医保账户指定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及共济账户余额的总和大于或等于4000元、身体健康并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 被保险人的个人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及共济账户余额总和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用于支付保险费;若超过4000元部分不足以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可通过现金或被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保险费后,被保险人的个人医保历年账户余额及共济账户余额的总和需大于或等于4000元。 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二十八天及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如本公司不同意续保的,本公司将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投保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终止。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最高续保年龄为八十周岁。 同一被保险人在本公司参加本保险所有保单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累计已从本保险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赔付金额已到达本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最高限额的,不再具有续保资格。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投保人有非连续投保行为的,则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不受前述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指定医院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