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ICS13.100 C75 DB 32 备案号:44825-2015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45—2015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Code of conduct for labor protection of enterprise and institution trade unions 2015-02-15发布 2015-04-15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274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总工会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臧铁柱、方健、时效功、赵洪海、董雷、李高祥。 I DB32/T/ 2745—2015 引 言 为推动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程度,特制定本标准。 劳动保护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工会维护保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企事业工会应按照“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 成文件。 本标准旨在推动企事业工会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在推动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 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发挥群防、群控、 群治的积极作用。 II DB32/T/ 2745—2015 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Labor protection of trade unions 工会组织为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通过建立劳动保护责任制,制定劳动 保护管理制度,建立群防、群控、群治机制,监督并推动企事业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实现劳逸结合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 劳动保护。 2.2 三同时 Three Simultaneousness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3 要求 3.1 总体要求 企事业工会应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劳动保护工作体系,并形成文件。 3.2 目标和策划 3.2.1 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 3.2.1.1 参加所在单位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督促所在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台帐、 制定具体监控措施。 3.2.1.2 参与所在单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的策划、 建立,并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相关文件。 3.2.2 劳动保护相关文件的宣贯 1 DB32/T/ 2745—2015 识别和获得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及时更新并传达给有关人员和相关单 位。 3.2.3 目标计划和实施方案 3.2.3.1 参与制定所在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控制指标,对上级下达和自身需要完成的目标计划,层层分 解、落实。 3.2.3.2 制定目标计划实施方案。 3.3 实施和运行 3.3.1 机构网络和职责 3.3.1.1 建立保持并及时调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成立企事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配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在生产经营班组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3.3.1.2 3.3.1.3 3.3.1.4 3.3.1.5 明确工会主要负责人是工会劳动保护第一责任人。 职工(代表)大会应设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机构。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应建立上述各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并监督履行。 3.3.2 工作机制 3.3.2.1 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群 众举报及建档跟踪等相关制度。 3.3.2.2 建立并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审核实施细则或办法,对工会 劳动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3.2.3 应保障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3.3.3 宣传教育和培训 3.3.3.1 3.3.3.2 3.3.3.3 开展职工职业健康安全宣传和安全文化活动。 工会分管负责人及专兼职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督促并协助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3.3.4 协商和沟通 3.3.4.1 采用联席会等方式,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交流、沟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解 决的重大问题,反映职工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切身利益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3.3.4.2 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并接 受职工(代表)的审议。 3.3.4.3 3.3.4.4 督促解决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提案。 接待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并与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协商 沟通,督促解决。 3.3.4.5 参加所在单位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安全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以及其他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协商。上述规章制度和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公示或其 他适当方式告知职工。 3.3.4.6 所在单位对违反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 见。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