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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2720-2014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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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 空调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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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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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13.040 C51 DB32 备案号:43666-2014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720-2014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Hygienic specification of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s in public buildings 2014-10-31发布 2014-12-31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2720-2014 前 言 本标准第6.1、6.2、6.3、6.4、6.5条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连张秀珍陈晓东丁震王彩生徐斌马小莹张琳昀汪庆庆徐燕 I DB32/T 2720-2014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卫生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卫生质量要求和卫生检测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场所、商场、超市、 美容中心、洗浴中心、金融信息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服务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 公建筑;(三)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 体育娱乐建筑;(四)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的公共使用部分;(七)其他用 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966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 9671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803采暖、通风、空调、净化设备术语 GB 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 5036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T 18204.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204.24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 5035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WS 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 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DB 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DB32/T 2720-201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 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 式空调通风系统。 3.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multi-connected air-condition (heat pump) unit 一台或数台风冷室外机可连接数台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发式室内机构成单一制冷循环系 统,它可以向一个或数个区域直接提供处理后的空气。 3.3 新风量 air change flow 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3.4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 3.5 细颗粒物 fine particle matter 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 m的颗粒物,简称PM2.5。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室内环境参数 4.1.1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GB 9672,GB 16153)的要求。 4.1.2 除公共场所外,其余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温度、相对湿度、风速设计参数 应满足《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 4.1.3 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建筑室内环境造成的 影响不得高于设备实施关闭状态时室内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4.1.4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室内新风量设计参数应满足表1的要求。 2 DB32/T 2720-2014 表1 新风量要求 公共建筑 新风量 m3/(h.人) 3星级及3星级以上 ≥30 ≥20 旅馆 其他旅馆 商业服务建筑 餐饮场所、商场、超市、金融信息机构的营业场所 美容中心、洗浴中心 ≥20 ≥30 ≥30 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 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音乐厅、影剧院 图书馆、美术馆、游艺厅、歌舞厅 空港航站楼、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 站 ≥20 ≥30 文化体育娱乐建筑 ≥30 采用通风系统开式运行时≥ 交通建筑 30 采用通风系统闭式运行时≥ 12.6 轨道交通站 教育卫生建筑 学校、医疗机构 住宅、公寓 ≥30 ≥30 居住建筑公共使用部分 注:表中所列为常见的公共建筑,未列举公共建筑可参照执行。 4.2 卫生设施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配备下列设施: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 行的装置;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或便于拆卸的不小于300mm×250mm的风口。 4.3 新风及新风口 4.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采自室外非空气污染区,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 间接吸取新风。 4.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周围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口,同时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 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耐腐蚀的防护(防虫)网和过滤网。 任何情况下新风口(包括自然通风口)与室外污染源最短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要求: 表2 新风口与污染源最小间隔距离 污染源 最小距离(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