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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_2169_5-2015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_畜产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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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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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65.020.01 B11 DB32 备案号:46291-2015 江 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2169.5-201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actice of The Edible Agriculture Products Recorded livestock products 2015-06-15发布 2015-08-15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2169.5-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制。 DB/T 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为系列标准: 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基本要求 2.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蔬菜 3.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水产品 4.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禽产品 5.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 6.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紫菜 7.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米制品 8.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茶叶 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水果制品 10.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乳制品 11.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蜂蜜 本部分为DB/T 2169的第5部分,本部分应与第1部分结合使用。 本标准由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东明、孙晓斌、袁芳、包从军、蔡宝亮、乔华林、宋阳威、唐伟。 I DB32/T 2169.5-2015 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畜产品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出口畜产品原料生产备案基地的组织管理、基地条件、养殖管理、记录管理、安全风 险监控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可食用畜产品原料的家畜 养殖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7824.4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NY 5027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3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DB32/T 2169食用农产品备案基地生产管理规范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32/T 2169中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净道non-pollution road 畜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道路。 3.2 3.3 污道pollution road 家畜粪便、病死家畜等废弃物出场的道路。 废弃物waste 1 DB32/T 2169.5-2015 包括家畜粪便、尿、污水、垫草、病死畜、病死畜肉及其副产品、过期兽药、残留疫苗及疫苗瓶等。 4 组织管理 4.1 组织机构和职责 备案基地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内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4.2 人员管理 4.2.1 备案基地至少有1名执业兽医负责兽医卫生防疫工作,技术人员应有专业学历证明或经过职业 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 备案基地内工作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4.3 制度管理 4.3.1 4.3.2 应建立日常卫生、疫病防治、用药等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及饲养管理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 主要制度张贴在相应位置。 4.4 信息沟通 4.4.1 备案基地应将使用的饲料、养殖投入品及兽药、疫苗等信息报检验检疫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 不得使用。各类养殖投入品使用或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和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 4.4.2 发生重大疫情疫病时,备案基地应及时报告检验检疫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基地条件 5.1 环境要求 5.1.1 5.1.2 备案基地的设置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备案基地应建在地势高燥平坦、背风向阳的地方,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 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 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5.1.3 5.1.4 备案基地的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388的要求。 备案基地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NY 5027的要求。 5.2 养殖规模 5.2.1 5.2.2 5.2.3 5.2.4 兔一次存栏量不少于15000只。 猪年出栏不少于2000头。 牛存栏量不少于200头。 羊存栏量不少于3000只。 5.3 基地布局 5.3.1 备案基地周围应设防疫隔离设施,基地内不同功能区周围应建有围墙,生产区域与非生产区域 隔离。 2 DB32/T 2169.5-2015 5.3.2 5.3.3 5.3.4 生产区域应设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处。生产区畜舍间应有效隔离。 畜舍内应设净道和污道,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互不交叉。 基地内设生活办公区、养殖生产区。至少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兽医室(兽医室内应有常用的 检验、诊疗等仪器设备)、病畜隔离室、病死畜无害化处理间、粪便无害化处理系统。 5.4 基地设施 5.4.1 生产区门口应设立更衣室、淋浴室、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 深0.30米以上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 5.4.2 5.4.3 隔离区应建有病死畜尸体解剖室、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畜舍要有光照、通风和换气设施。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清洗,并能耐酸、碱等消毒药液的清 洗和消毒。畜舍之间的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设置有效的防鼠、防鸟设施。 5.4.4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能有效监视和记录畜养殖过程。 6 养殖管理 6.1 种畜管理 6.1.1 6.1.2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 需要引进种畜时,应统一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场引入,国外引进种畜时应 符合我国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6.1.3 6.1.4 种畜进场后应隔离观察30天。 不得从疫区引进种畜。 6.2 日常管理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参照GB/T 17824.4调控畜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