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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T_4249-2015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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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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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3/21(发布于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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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oisoning and dust prevention in shoemaking industry 2015-03-06 发布 2015-09-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AQ/T 4249-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 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院、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 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史秀娟、朱彩菊、陈清光、仇建国、汤敏擘、方锦斌、徐文渊、徐 翔、李彬、陈健。 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防毒防尘等技术措施的设计、验收、运行以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9340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T 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 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T195有机溶剂工作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 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 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AQ 4210革类加工制造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制鞋企业footwear industry 全部或部分采用皮革、橡胶、合成橡胶以及塑料、帆布、绳索、木料等材料,制成靴、 鞋、凉鞋、拖鞋及木履等的生产企业。 1 AQ/T 4249-2015 4基本要求 4.1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4.2优先采用无毒粘合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不得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学品;尽可能减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 GBZ1的要求。 4.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有效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 4.6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明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 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原(辅)料,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4.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按GBZ1的要求,设置配套的盥洗室、更衣间、洗浴 间、休息间等辅助卫生设施。 4.8革类制鞋企业的防毒防尘技术措施,应符合AQ 4210的要求。 5平面布置与厂房要求 5.1平面布置 5.1.1生产区域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各区域之间宜设 置绿化带。产生有毒物质的生产区应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2生产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5.2厂房设计 5.2.1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生产厂房应提供良好的全面 通风,并在有毒气体发生部位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装置。 5.2.2放散大量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 产过程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只能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 境。 5.2.3为保证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的工作场所(刷胶、喷漆、硫 化、注塑等)不宜过于狭窄,厂房的高度不应低于 3.2m,人均面积不少于4.5m2,人均占 有容积不小于 15 m3为宜。 5.2.4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其换气量除满足稀释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量、保持冷热 调节外,系统的新风量应不低于每人 30 m3/h,换气次数应不低于 12次/h。 6防毒防尘技术措施 6.1防毒技术措施 6.1.1购买和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GB19340规定的有关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胶粘剂 在外包装上应有安全标签,标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危险特性、防护及应急措施和健康安全 的使用方法。 6.1.2胶粘剂等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专门场所或单独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 量应符合 GB15603、GB17916的规定。 2 AQ/T 4249-2015 6.1.3胶粘剂的调制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调制间应设有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调制胶粘剂 的搅拌机应密闭,在调制胶粘剂的搅拌机上方应设有局部通风排毒装置。 6.1.4刷胶作业工作台的通风排毒设施宜采用下吸风或侧吸风方式,如采用上吸风方式时, 吸风罩口的高度应低于劳动者操作时的呼吸带。 6.1.5刷胶作业时,盛放胶粘剂等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尽快加盖密 闭。 6.1.6工作场所在使用含有有毒有机溶剂、粘胶或挥发性化学物质(刷胶、烘晾胶、鞋底面 清理、喷漆等作业)时应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技术措施,不能密闭时应当设置 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排毒设施。 6.1.7使用密闭排风罩时,密闭罩上的观察孔、操作孔和检修门应开关灵活并密闭良好,密 闭罩的吸风口应设置在物料飞溅区外,并应保持罩内形成微负压的能力。 6.1.8橡胶挤压机、压延机、硫化罐或高压釜等应设局部通风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