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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伤残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第一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伤残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伤残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寿广西学生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 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伤残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等共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 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 之列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 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 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不在《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之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伤残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本公司给付的伤残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伤残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五条 责任免除 A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中国人寿〔2017〕意外伤害保险118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国寿附加广西学生伤残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