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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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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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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旅游观光景点或娱乐场所门票等有效票证在旅游观光景点内或者娱乐场所内游览、休闲娱乐的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
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至(四)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金额和残疾给付金额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