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众安备 - 健康【 2016 】主 26 号)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 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见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
险人有保险利益 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出生在30天以上(已健康出院)至80周岁(见释义二),身体健康 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零时起满90日(
含第90日)为等待期(若为连续投保,则不 受此等待期的限制)。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二级及以上医院(见释义三)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四)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见 释义五),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 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同时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
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知道患有恶性肿瘤的; (二)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核爆炸、核
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五)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六)、先天性恶性肿瘤、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见释义七);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八)。 第八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
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保险人义务 第十
条提示和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单和保
险凭证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四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交费义务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
应当在本合同成。。。。。。以下内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