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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附加贝倍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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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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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 - 和谐健康[2019]医疗保险00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和谐附加贝倍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次日起15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1.5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2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2 - 条款目录 条款是本附加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年龄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 保险责任开始 1.4 犹豫期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补偿原则 2.5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5.1 特别提示 5.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释义 6.1 医院 6.2 确诊初次发生 6.3 恶性肿瘤 6.4 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6.5 住院 6.6 合理且必需 6.7 住院医疗费用 6.8 化学疗法 6.9 放射疗法 6.10 肿瘤免疫疗法 6.11 肿瘤内分泌疗法 6.12 肿瘤靶向疗法 6.13 指定的特定医疗机构 6.14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6.15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16 医疗事故 6.17 非处方药 .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3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和谐附加贝倍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 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 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 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它 书面文件或电子协议。 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 加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 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为准。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 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 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1) 本附加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但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 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4 -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 期内被保险人由医院(见释义6.1)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见释义6.2) 任何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见释义6.3)、主险合同 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见释义6.4),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 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恶性肿瘤医疗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原发的恶性肿瘤,或在该次确诊恶性肿瘤 五年后第二次确诊初次发生其他原发的恶性肿瘤,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于我 司认可的医院(同释义6.1)接受恶性肿瘤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以上原发 恶性肿瘤的持续治疗、复发治疗及转移治疗),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恶性肿 瘤医疗保险金: 1.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住 院(见释义6.5)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 (见释义6.6)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6.7),我们按照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2.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 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 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见释义6.8)、放射疗法(见释义6.9)、 肿瘤免疫疗法(见释义6.10)、肿瘤内分泌疗法(见释义6.11)、肿瘤靶 向疗法(见释义6.12)。 3.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 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每次实际发生的恶性肿瘤相关治疗的门诊手术医 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 行给付。 4.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 在住院前7天内和出院后30天内,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已实际支 出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前述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 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5.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根据医嘱在本公司指 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见释义6.13)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 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6.14), 我们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 的原发恶性肿瘤,以及该次确诊之日起5年(含满5年的对应日)后第 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 - 二次确诊初次发生的其他原发恶性肿瘤,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于被保险 人自首个确诊初次发生的恶性肿瘤的确诊之日起5年内,发生的其他原 发恶性肿瘤及其持续治疗、复发治疗、转移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 险金的特别约定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具体约定如下: 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接受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时,是否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释义6.15)或公费医疗保障,按如下方式进行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被保险人实际 支出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报销后,我 们按100%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 疗费用; (2) 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没有通过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60%的比例 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3) 若被保险人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60% 的比例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但不包括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4) 若被保险人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无论被保险人是否通过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取得医疗费用补偿,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给 付比例均为50%,且累计给付额度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5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恶性肿瘤, 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 届满次日起180天内,仍承担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质子重 离子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 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轻症 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 症疾病,本公司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的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但不包含被保险人确诊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视豁免的保险 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 变更。 2.4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部分的医疗费用已经从政府,或从任 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对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