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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牟县 发布日期:2014-01-07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中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0日 中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镇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含镇区、城市组团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170元/平方米。其中: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中牟县行政审批大厅城乡规划局窗口办理城市配套费缴费手续。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征收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县人民政府通知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机关应按规定到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