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质量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全面提高维修质量,体现公司的服务与品质形象,本公司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润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管理细则
3.1严格执行本公司的“三检”制度,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3.2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汽车维修的技术标准、相关标准以及有关地方标准;
3.3实行企业内部各班组之间质量检查评比;
3.4本公司组织企业内部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3.5同时受理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3.6车辆进厂、维修及竣工出厂,必须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并认真填写检验单。对进行汽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的车辆必须建成《汽车维修技术档案》;
3.7 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客户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必须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测,并要求托修单位提供由出厂技术总监签发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3.8本公司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本公司和托修单位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3.8.1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维修客户应负责及时返修,非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承修客户负责。
3.8.2由于托修单位违反使用规定或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不属于维修质量,经济责任由托修单位自负;
3.9 托修单位与本公司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可向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请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所发生的检查、试验分析、鉴定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经调解仍有争议时,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法院起诉;
3.10 对不按技术标准修车,维修质量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客户,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质量保证期制度
1.总则
为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保证期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润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 管理细则
3.1 认真执行国家、交通部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汽车维修技术标准:
3.2 严格按国家汽车维修技术工艺规范进行维修操作;
3.3 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专检“三检”制度;
3.4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三包”规定;
3.5 在质量保证期内,属于本公司维修工艺或操作不当引起的车辆故障、损坏,本公司免工时费返修;
3.6 由于客户自购配件,本公司对托修方的竣工车辆,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3.7 由客户自购配件造成的任何车辆故障、损坏和事故,由客户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