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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对外投资管理制度(137k)PDF

资料大小:131KB(压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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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2/10(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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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对外投资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恰当,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恰当;投资处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明确规范,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对外投资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对外投资业务要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全过程, 1 做到: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岗位分离; (二)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四)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岗位分离;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对投资项目和投资对象进行调研、比较、筛选,拟定投资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后续管理。 第七条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预算范围内,单笔在5000万元以下,且1年内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投资,除风险投资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按本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单笔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投资金额超过一亿元的对外投资,或累计投资额超过最近1年经审计净资产50%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所有风险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报董事会审议批准,金额达到2.5亿元以上的风险投资报股东大会批准。本规定所指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债券、基金、委托理财、期货、期权等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