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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人寿[2019]疾病保险020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附加特定疾病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附加特定疾病保险产品提供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金、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其他利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1.1基本保险金额 1.2保险责任 1.3保险期间 2我们不保什么 2.1除外责任 2.2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缴纳保险费 3.1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如何领取保险金 4.1受益人 4.2豁免保险费及保险金的申请 4.3保险金的给付 4.4理赔后基本保险金额变化 5如何退保 5.1解除保险合同 6其他权益 6.1现金价值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保险合同的构成 7.2保险金额 7.3保险责任的开始 7.4投保年龄 7.5年龄误告 7.6合同效力的终止 7.7变更本附加合同 7.8身体检查 7.9适用主合同条款 8名词释义 附录1轻症疾病定义 附录2重大疾病定义 中信保诚附加特定疾病保险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1.1本附加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附加特定疾病保险》产品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1.2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 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中列明的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 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但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见8名词释义)导致附录1、2中列明的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 制。 (1)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见8名词释义)明确诊断患有 附录1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轻症疾病,即符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条件,我们将 从被保险人被确诊之日起豁免您应缴纳的本附加合同余下的各期保险费,直至本附加 合同的缴费期间届满或其效力终止(以较早到达者为准)。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 付。 对于已符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条件的轻症疾病,我们将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符合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条件时本附加合同缴费期已届满,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已符合第(1)项中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条件之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1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 上的疾病,我们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轻症 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每种轻症疾病最多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当累计给付的 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关联保险合同(见8名词释义)重大疾病保险金、 生命特别关爱金(如有)、全残保险金和本附加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标准的,我 们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3)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见8名词释义)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因糖尿病导致患有附录2中列明的双目失明、失去一肢及一眼、多个 肢体缺失、因器官功能衰竭实施的肾脏异体移植、胰腺移植,我们将按确诊时本附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 糖尿病特定并发症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4)长期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含)后,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注释)中的 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我们将每月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120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10年,共计120次。 长期护理保险金开始给付后,关联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零; 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后,关联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见8名词释义)、或被确诊患有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 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 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关联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如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本 附加合同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1、2中列明的疾病后申请了减少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我们收到申请 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保险期间1.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2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除外责任2.1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4)酒后驾驶(见8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名词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8名词释义); (5)遗传性疾病(见8名词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名词 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其他免责条款2.2除第2.1条“除外责任”部分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 责任的内容,详见背景突出显示部分。 3如何缴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缴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您缴纳保险费的 义务 3.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8名词释 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4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4.1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豁免保险费及保 险金的申请 4.2申请豁免保险费及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见8名词释义)文件; (4)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名词释义)的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 诊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4.3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30日 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理赔后基本保险 金额变化 4.4(1)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主合同。 (2)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3)我们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后,关联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降为零。 5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解除保险合同5.1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24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 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第6.1条)。 6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拥有的其他权益。 现金价值6.1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 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 值。 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保险合同的构成7.1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保险金额7.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1.2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保险责任的开始7.3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条款的约定适用本附 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 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 批注所载为准。 投保年龄7.4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年龄误告7.5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