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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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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27(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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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新三板/IPO:关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备忘录
一、基本概况
(一)股权激励对象
公司拟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既包括对公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员工,也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贵司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列选出合适人员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二)股权激励实施主体
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持有【】(下称“公司”)约100%股权,现拟股权激励引入员工持股,由员工持有公司部分股权。
(三)持股比例
依据公司陈述,股权激励将一次性/分期实施,员工持有公司股权合计比例约【】%左右。
(四)实施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持有的股权一年内不能转让,建议贵司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前股权激励,有助于企业在股份公司成立一年后的股权稳定。
二、实施方案
(一)方案一、设立专门的员工持股公司
1、操作模式
先由已确定的激励对象成立专门的持股公司,再由公司向该持股公司发行内资股。该持股公司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因此,如果激励对象超过50个人,则可能需要设立2个以上或更多的持股公司。
2、优势
采用设立持股公司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一种较为常用的方式,其优点之一在于激励对象直接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并间接地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能够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持股公司的章程中作出一些特别约定,对激励对象所持股权的转让、锁定期、转让条件等进行限制;此外,还可以通过股东之间约定、章程等方式,将持股公司的投票表决权授权给部分股东来行使。
3、劣势
(1)税负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持股公司从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免税收入,据此,公司在向持股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持股公司无需就此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当持股公司抛售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持股公司需就抛售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投资成本后按照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当持股公司将所获得的股票抛售收益向其股东,即设立持股公司的自然人以分配股利的形式返还抛售收益时,自然人需就该部分收益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在自然人通过设立持股公司间接持股的模式下,自然人抛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时,需要承担双重赋税。
(2)在持股公司的模式下,激励对象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成为持股公司的股东,其进入、退出、每一次持股的增减变化情况,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会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