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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本规范为茶叶粗(初)制及精(再)制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之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之专业指引,并藉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之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之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茶叶之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之茶叶制造工厂。
3 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指供人饮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2茶叶:指利用茶树(Camellia sinensis)之芽叶(茶菁)加工,供人饮用或供作食品加工原料者。
3.2.1茶叶之种类及其定义(参照中国国家标准CNS179):
3.2.1.1绿茶:选择适当茶菁原料,进厂后随即「杀菁」,再经「揉捻」、「干燥」等过程而成者属于绿茶。
3.2.1.2部分发酵茶:选择适当茶菁原料,进厂后进行适度之萎凋搅拌,再经「杀菁」、「揉捻」及「干燥」等过程,使茶菁中主要成分「儿茶素」经酵素氧化,适量减少者,属于部分发酵茶,如包种茶、乌龙茶等。
3.2.1.3红茶:选择适当茶菁原料,进厂后进行「萎凋」或「切菁」,经「揉捻」或「卷切」、「发酵」,而后「干燥」,使茶菁中之主要成分「儿茶素」经酵素氧化,大量减少者,属于红茶。
3.2.1.4混合茶:选择两种以上茶类(绿茶、包种茶、乌龙茶、红茶等)混合者属于混合茶。
3.2.1.5特种茶:选择适当之茶菁原料参照特定茶区之标准制法而成者属于特种茶,如普洱茶、云雾茶、龙须茶等。
3.2.1.6熏芬茶:由茶叶(绿茶、包种茶、乌龙茶、红茶等)经过熏制法,使茶叶吸收天然花香或食用香料而成者均属熏芬茶。
3.2.1.7加料茶:由茶叶(绿茶、包种茶、乌龙茶、红茶等)经添加天然食用农产品或调味料而成者,均属加料茶。
3.3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3.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3.1.1主原料:指构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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