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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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合同上签章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百万宝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
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
《华泰人寿百万宝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
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
效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并以主合同的生效
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见7.1)、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7.2)及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
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3)计算,投保本附加合同时
被保险人的年龄须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17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含)的犹豫期。请您认真阅读本附加
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
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7.4)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
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自变更之日起,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相同。主合同效力
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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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
(此90日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见7.5)以外的原因: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7.6)由专科医生(见7.7)确诊患本附
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轻型疾病(见7.8),我们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
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
或多种重大疾病(见7.9),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
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如下保险事故,我们按以下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1. 轻型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轻型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型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本附加合同中每种轻型疾病只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轻型疾病保险
金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变
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轻型疾病时,已经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型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轻型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尚未豁免保险费,则我们在给付第一次轻型疾病保险金
后,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该种轻型疾病确诊之日后的余下各期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
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
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不计息)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
两种以上的轻型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主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我们
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且给付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累计所交保险费:
若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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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一次或多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累计所交保险费=最近一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
期交保险费×已经过并已交纳了保险费的期数
计算累计所交保险费时,已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被豁免的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0);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1);
7.遗传性疾病(见7.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3);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5),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16)的机动车(见7.17);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或向除
您之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轻型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均为
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医
疗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病理检查、实
验室检查及其他相关检查报告);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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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
等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受托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3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
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
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且必须与主合同同时交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
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