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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契约核保理赔保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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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减少保险金额
第十条
第四部分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司法鉴定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56—
条款目录】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第五部分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部分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或性别错误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联系方式的变更
欠款扣除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重大疾病的分组
中症疾病的定义
轻症疾病的定义
第七部分释义
第三十条释义
<本页内容结束
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条款内容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
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为准
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三十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
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本附加合同终止
外伤害事故(释义二)(不含猝死(释义三))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分组
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血液与免疫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
们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则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条款内容】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
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
含第90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
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
本附加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
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5组:恶性肿瘤与重大器官衰竭
血液与免疫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
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7—
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险费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续有效
给付第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第1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
的重大疾病中除第1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额给付第2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有效
3.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第2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
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2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金额给付第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续有效
4.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第3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
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3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金额给付第4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续有效
5.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8—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
疾病,我们将不承担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第4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
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4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
金额给付第5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
疾病,或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
“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
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明确诊断
(二)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降为零
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
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
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
日内(含第180日),被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
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
第二十六条重大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附加合同
、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
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
富德生命附加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
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者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
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中症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4.故意自伤;
5.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准);
6.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七)或患艾滋病(释义八
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第五十一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第九十八项“器官移植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9.遗传性疾病(释义九),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项“肾髓质囊性病”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述第2至第9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
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
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已交足2年及以上保险费且生效满2
减少保险金额的规定。您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
的现金价值。减少保险金额后,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
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
、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本附加合同定
轻症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
释义八),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项“职业原因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
感染”的除外;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四
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的权利和义务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年,您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
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保险金额部分对应
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您应交的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