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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嘉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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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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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安嘉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利安嘉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利安嘉”。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安嘉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
文件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效力
1.2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9.1)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
满28天至70周岁(见9.2)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犹豫期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
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
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
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照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乘以下
列附表所列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
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60%
被保险人于年满4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至
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
140%
被保险人于年满61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 120%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见9.4)、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6)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9.9)的机动车(见9.10);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
及重点提示
除以上“2.4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及重点
提示,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
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
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
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保险
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退还后本合同的效
力由我们和您依法协商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7 保险金领取方
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
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转换时我们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用于转换的保险
金金额不得低于转换时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4. 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
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
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
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5.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取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每份趸交人民币1000

6. 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每
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
项欠款后余额的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