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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pdf

资料大小:184KB(压缩后)
文档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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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5(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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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HASL司字[2009]120号 附件:8.3 2/9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恒爱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 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 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6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 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 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投保时年龄在0周岁(出生满30天)以上,且交费期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身体健康 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 日24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 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 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 3. 本合同效力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止,未在中止期间内恢复效力的; 4.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 间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 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 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 险费,但将收取成本费人民币10元。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 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 HASL司字[2009]120号 附件:8.3 3/9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 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 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一、初始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初始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已分配的红利保险金 额也参与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三、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初始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年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 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本款第四项所规定的永久完全残疾,则 自确诊或完成鉴定之日起,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二、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6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7﹪给付祝 寿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以下两者 中金额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费; (2)被保险人经确诊或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如本合同有复效情形的,则该2年期限自 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计算;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HASL司字[2009]120号 附件:8.3 4/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2.4.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分配报告。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 次红利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年度红利率,在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计算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本 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 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 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 定满期有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本保险条款第4.1款中约定的相关受益 人。 3、特别红利 因合同期满以及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支付。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的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将根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以及您与我们约定的初始保险 金额和交费期间,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确定。 首期保险费在投保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3.2. 宽限期及合同效力中止 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续期保险费的,自该应交付日起60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我 们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除您欠交的续期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届满次日零时起自动中 止。 3.3. 合同效力的恢复 一、由于您未能按时交纳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中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为 中止期间,对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HASL司字[2009]120号 附件:8.3 5/9 您不享有红利分配的权利。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 补交所欠续期保险费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本合同未恢复效力的,本合同自中止期间届满次日的零时 起自动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您最后一次已交保险费对应的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如有 特别红利的,则同时支付。 二、由于出现本条款第3.6.1项或第3.6.2项规定的本合同中止情形的,自本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60日为中止期间。在中止期间内您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 向我们支付您的保单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自我们收到上述 款项并核准之日次日的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60日本合同未恢 复效力的,本合同自该60日中止期间届满次日的零时起自动终止。我们在扣除各项欠款之后, 向您支付现金价值和特别红利之和。 3.4.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退保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材料: (1)保险合同; (2)能有效证明您投保时及目前身份的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填写的退保申请时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完整退保申请材料后,计算 当日保险单现金价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