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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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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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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责任免除
您需要特别注意,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医疗
事故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猝死;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为准)
条款目录我们的保
障范围
1.1保险金额我们不给付
的情形
2.1责任免除如何支付
保险费如何领取
保险金
4.1受益人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申请如何退保 5.1退保的手续及风险需要关注的
其他内容
6.1合同构成 6.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4.4保险金给付
6.6通知送达 6.7争议处理
1.2保险责任
6.4合同变更
3.1保险费的支付
1.3保险期间
6.5职业类别变更
6.3投保年龄
爱心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的保障范围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的期间
1.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分
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
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导致伤残或身故的,我
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伤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中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
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 ×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
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3后到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4进行残疾鉴定。如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
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
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
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
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JR/T 0083-2013)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
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3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4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
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
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
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
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
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
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
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
们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效力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
金,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
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这部分讲的是在哪些情形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
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