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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人寿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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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7/5/28(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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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泰人寿[2016]疾病保险042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泰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特
定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5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2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6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8
本合同疾病定义…10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保险期间
1.5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重大疾病分组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保险费的支付
3.2宽限期
4.合同效力的中止
4.1合同效力的中止
4.2合同效力的恢复
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明确说明
5.2如实告知
5.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现金价值权益
6.1保单借款
6.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受益人
7.2保险事故通知
7.3保险金申请
7.4保险金给付
7.5诉讼时效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地址变更
9.3未还款项的扣除
9.4合同内容的变更
9.5争议处理
10.疾病定义
10.1重大疾病定义
10.2特定轻症疾病定义
11.释义
11.1保单年度
11.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3周岁
11.4专科医生
11.5疾病终末期阶段
11.6保单年度数
11.7交费年度数
11.8意外伤害
11.9现金价值
11.10毒品
11.11酒后驾驶
11.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3无有效行驶证
11.14遗传性疾病
11.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17本合同约定利率
11.18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11.19永久不可逆
11.20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1.21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11.22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
信泰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的构成信泰健康100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
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
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
或批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
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
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

1.4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保险监督管理
部门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
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
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您
-2-
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未成年人身故保
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
过前述限额

2.3重大疾病分组本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共八十种,分为A、B两组(重大疾病的定义详见本
合同10.1部分)

A组B组
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
急性心肌梗塞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移植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
毒症期)
良性脑肿瘤
嗜铬细胞瘤植物人状态
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颅脑手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严重脑损伤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严重原发性骨髓纤维化多发性硬化症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瘫痪
胰腺移植进行性脊髓性肌萎缩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肾髓质囊性病严重帕金森病
小肠移植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系统性硬皮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严重脊髓灰质炎
肺淋巴管肌瘤病严重Ⅲ度烧伤
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面部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多个肢体缺失
主动脉手术失去一肢及一眼
严重心肌炎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夹层主动脉瘤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艾森曼格综合征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HIV)感染
-3-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双耳失聪
严重传染性心内膜炎双目失明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语言能力丧失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重症肌无力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埃博拉病毒感染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出血性登革热
严重克隆病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疯牛病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肝豆状核变性婴儿进行性肌脊肌萎缩症
川崎病合并严重并发症严重瑞氏综合征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当日)的这
段期间为本合同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11.4确诊本合同2.3A、B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
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或本合同10.2中的特定轻症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
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11.5,且该确诊发生在等待期内的,我们向您返还确诊
时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本合同终止。前述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确
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保单年度数11.6(交费期
满后为交费年度数11.7)乘积的100%确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我们向您返还身故时本合同
应交保险费总额,本合同终止。前述本合同应交保险费总额按照身故时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
年度数)乘积的100%确定

第一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2.3A、B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不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本合同等待期结束后的,或被保险人
因意外伤害11.8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2.3A、B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不
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一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被保
险人同时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两种以上分别属于不同组别的重大疾病,则我
们按受益人选定的其中一种疾病及其所属组别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一组重大疾病除同时被确诊的重大疾病外,
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11.9减少为零,我们不再
承担本合同“特定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本合同保险责任仍继续有效的其余一组中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该确诊发生在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
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不含当日)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前已经申请并获得特定轻症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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