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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倍呵护荣耀2019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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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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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 L1246-01 2若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已符合本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生命 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三、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一百零二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和疾病分组可于本合同附表三中查询。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和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两项保障构成。本公司对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以三次为限。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释义六)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第二 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1、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1)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 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首次患白血病(释义七)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并因此能获得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 付,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责任终止。(2)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 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2)被保险人的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重大疾病组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组。(3)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予 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金额。本合同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且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患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距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的首 次确诊日已达三百六十五日;2)被保险人的第三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属于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和第二次第二类重大疾病所属二个重大疾病组以外的 其他重大疾病组。2、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二岁(释义八)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并 因此可获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的给付,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外,还将给 付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白血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白血病额外保障保险金给 付以一次为限。四、豁免保险费本合同可因以下任一情形的发生而豁免保险费:(1)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2)符合给付或承担本合同首次第二类重大疾病基础保障保险金责任。本公司将自上述情形发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应付未付保险费,本合同继 续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的付费期满。五、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九),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 生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六、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 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或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 十)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本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老年长期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 L1246-01 3理保险金于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十一)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每次给付的金额等于 该状态认定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 期状态,则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 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若开始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终止,但本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七、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本公司 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 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八、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 算。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年 标准保险费之和;(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上述(1)中提及的“标准保险费”是根据保险合同签发时本合同的标准体保险费率和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计 算的保险费,其中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释义十二)计算的保险费。第三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 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三);(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十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十六)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 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 L1246-01 4(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七),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八)(不包括本合同疾病定义中的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肾髓质囊性病”、“严重甲型或乙型血友病”、“艾森门格综合征”、“肌营养不良症”、“肝 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及“严重成骨不全症第三型”。);(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九)(不包括本合同疾病定义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HIV)感染”)。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二条保险责任”、“第八条 年龄错误”、“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六条效力恢复”、“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 三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三十一条释义”、本合同附表一和附表三中加粗的内容,以及本合同附表二中 所列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限制条件。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六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十七岁。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