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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住宅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程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根据《杭州市萧山区城市住宅区配套建设与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提交住宅区建设项目初步(方案)设计审查时,同时分别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规划设计图,制订《住宅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计划表》(附件1),注明各配套公建项目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用地面积、计划完成时间等要素。经审查后作为区建设局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住宅区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合同》(附件2,以下简称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分期实施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书面申请,阐明该住宅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等配套设施分期实施的计划安排,在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生活条件下,区建设局予以批准并载入《合同》。住宅区规模小于组团级(200户)的,不予分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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