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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成电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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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0/1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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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为使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得到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职责
2.1总经理对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审批、负责计划外安全费用的审批,保证安全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和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投入专款专用;
2.2安全主任根据公司情况编制全厂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负责安全投入费用的审查、负责监督所有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2.3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2.4财务部负责安全专款的及时提供,建立安全费用台帐,将安全投入列入财务报表,并做到专款专用

3.管理程序
3.1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3.1.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设施,如:安全防护、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3.1.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1.3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3.1.4安全培训教育费用、防护用品、保健品费用、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技术服务支出;
3.1.5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所需费用;
3.1.6安全风险抵押金;
3.1.7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3.1.8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入;
3.1.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2安全费的用使用
3.2.1安全投入作为公司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它项目;
3.2.2公司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消防等政府监管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消防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2.3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安全投入项目,项目完成后报安全主任对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
3.2.4财务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财务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3.3安全投入费用提取
申请部门主管填写申请表,经安全主任审查,总经理批准后,即可到财务部提取资金

附则: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公司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XX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生产及经营管理

2奖励
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2.3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对分公司、职能部门各个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5.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3处罚
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3.1.1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3.1.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违章违纪处罚
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同时作业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3.2.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5对不使用通风设施,向公共场所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6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7对厂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8对违反Q/D9243—93《低压电气临时线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9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3.2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4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6其他处罚
3.6.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处罚

3.6.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6.3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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