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方便集团职员就医,集团决定为在册职员(在册职员是指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已将保险关系转入集团的职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
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管理职责
管理机构
集团对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负责指导、落实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团计划财务中心是集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协助执行和监督部门。
执行岗位
人力资源中心是开展各项职员社会保障工作的执行部门。人力资源中心设薪酬福利岗位,负责集团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
管理内容
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的计算和报表,负责所有集团在册职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基本医疗保险手册》的建立和管理。
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作方法
人力资源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在册职员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制表,核算人数并按照规定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数额,填写《职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纳结算表》,经人力资源中心副总监、总监审核后,于25日前将月报表报缴社会保障中心.
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社会保障中心填报《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减少表》或《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增加表》。
社会保障中心根据每月报表金额,通过银行按月划转医疗保险缴纳金。计划财务中心收到银行发来的缴纳单后,转交人力资源中心,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人员填写报销单,并附所缴纳清单,列出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中心入帐。
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缴纳清单在职员工资中扣减集团代为缴纳的职员个人缴纳金额,并记入职员薪酬清单。
人力资源中心对集团新进职员所建相关保险档案进行审核、登记,并办理转移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凡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已退休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团按照规定,每年一季度经相关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以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作为按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一标准。
集团按照缴费基数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员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款项由集团在发放月薪时代为扣缴。
职员个人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再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拿出30%,依不同年龄分档次注入个人帐户。具体为:
35周岁以下的注入缴费工资基数的0.8%;
35周岁至45周岁的为1%;
45周岁至退休为2%;
退休后70周岁以下注入社会平均工资的4.3%;
70周岁以上的注入社会平均工资的4.8%。
个人帐户的资金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免征利息税。
所有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税前列支。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缴纳
集团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工资总额的1%、职员每人每月交3元建立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用来解决门诊和住院时出现大额医疗费用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帐户的使用
职员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使用统筹基金时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见下表:
2015年起付线为1300元,封顶线为5万元。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使用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来源渠道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组成,对门诊医疗中当年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在职职员报销5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以报销2万元。
退休职员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提高到60%,70周岁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多可以报销2万元。
住院费用在封顶线(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70%,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数额为10万元。
职员就医
本着“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职员可在单位和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