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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部门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促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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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格式:PPT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5/6/15(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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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
促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

(2012年5月日)

国税部门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机关,也是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高危部门。近年来,全省国税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09年全省国税系统发生职务犯罪案件9起,6人受到刑事处理,2010年发生6起,8人受到刑事处理,2011年发生8起,10人受到刑事处理。特别是去年以来,渎职犯罪呈多发态势, 2011年全省国税系统有9人因渎职受到刑事处理。就泰州国税而言,职务犯罪仍有发生,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坚持依法行政,保持队伍纯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今天借此机会,我想结合国税工作的实际,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职务犯罪,具有与普通职务犯罪相同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的内涵,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导致国家税款和财产的大量流失,也严重败坏了税务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从税务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这两类居多。

(一)贪污贿赂犯罪
这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私财物,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他有损职务廉洁性,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了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14种。

这里,我选取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作重点解读。

1、贪污罪
刑法第382条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立案标准是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但是对于情节较重的,即使贪污不满5千元也同样立案。情节较重是指行为人贪污的是救灾、抢险、防疫、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特定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或者贪污手段恶劣、毁灭罪证、隐匿赃款赃物或者多次贪污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量刑: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例如,2010年新疆国税系统发生的一起最大贪污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国税局计划征收科原工作人员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在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期间,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公司、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等31家公司收取税款后,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达1.27亿余元,后通过做账将收取的507万余元税款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退还314万余元,且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处胡瓦尼西·卡利卡依达尔有期徒刑15年,并且依法没收其在乌市某小区价值126万余元的两套住房。

2、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应该强调的一点是受贿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是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再有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具有受贿故意,就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损害其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而故意地实施这种行为。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受贿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一般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订立攻守同盟、拒不退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量刑与贪污罪相同。

例如,2005年至2008年,梁丛林、凌伟在分别任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工作人员期间,在参与对某电器有限公司、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税务检查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原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梁敏进等人的安排,私下与上述两家公司法人见面,并接受请托,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三人分别收受上述两家公司法人给予的贿赂共计650万元。期间,梁丛林还以打牌输钱为由索要1万元,梁敏进还非法收受一辆价值10万余元的轿车。此外,梁丛林、凌伟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其他四家公司的贿赂共计71万元。2010年6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梁丛林14年有期徒刑,判处凌伟13年有期徒刑,判处梁敏进12年有期徒刑,扣押三人的现金、汽车等款物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再如,2003年1月至2009年10月,印均在担任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分局局长、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局长、通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某鞋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合计人民币982000元、美元29600元(折合人民币223073.6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