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的:制定一个对产品的微生物检验方法,规定了微生物检验总则、菌落总数的检验方法、霉菌和酵母菌数的检测方法和致病菌(粪大肠菌、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方法。
本程序适用于实验室微检人员,必要时还包括相关方人员。
-章节 - - 页码-
1-职责-----------2
2-操作程序-------2
– 修订记录 –
2010年 7月: 首次制订A版
– 相关记录–
《理化及微生物检验记录表》
名字
职能
日期
签字
编制
王小中
实验员
复核
周东旭
质量经理
批准
王生中
总经理
1 –职责-
1.1 在线巡检人员负责每天的产品取样和送样。
1.2 实验室微检人员负责每天产品的微生物检测,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2-操作程序-
2.1 引用文件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2.2总则
2.2.1本规范适用于化妆品样品的采集、保存、供检样品制备。
2.2.2仪器和设备
2.2.2.1 天平
2.2.2.2 高压灭菌器
2.2.2.3 振荡器
2.2.2.4 三角瓶
2.2.2.5 玻璃珠
2.2.2.6 玻璃棒
2.2.2.7 刻度吸管
2.2.2.8 研钵
2.2.2.9 均质器
2.2.2.10 恒温水浴箱
2.2.2.11 采样用具:不锈钢勺,剪刀,开罐器等
2.2.3培养基和试剂
2.2.3.1 生理盐水
成分:氯化钠 8.5g
蒸馏水加至 1000 mL
溶解后,分装到加玻璃珠的三角瓶内,每瓶90mL, 103.43kPa(15lb)20min高压灭菌。
2.2.3.2SCDLP液体培养基
2.2.3.3灭菌液体石蜡。
2.2.3.4灭菌吐温80
2.2.4 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2.2.4.1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于20g的样品,采样量应适量增加,其总量应大于16g。
2.2.4.2 供检验样品,应严格保持原有的包装状态,进口产品应为市售包装。容器不应有破裂,在检验前不得打开,防止样品被污染。
2.2.4.3 接到样品后,应立即登记,编写检验序号,并按检验要求尽快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样品应放在室温阴凉干燥处,不要冷藏或冷冻。
2.2.4.4 若只有一份样品而同时需做多种分析,如微生物、毒理、化学等,应先做微生物检验,再将剩余样品做其它分析。
2.2.4.5 在检验过程中,从打开包装到全部检验操作结束,均须防止微生物的再污染和扩散,所用采样用具、器皿及材料均应事先灭菌,全部操作应在无菌室内进行,或在相应条件下,按无菌操作规定进行。
2.2.5供检样品的制备
2.2.5.1 液体样品
2.2.5.1.1 水溶性的液体样品,量10mL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混匀后,制成1:10检液。
2.2.5.1.2 油性液体样品,取样品10mL,先加5mL灭菌液体石蜡混匀,再加10mL灭菌的吐温80,在40℃~44℃水浴中振荡混合10min,加入灭菌的生理盐水75mL(在40℃~44℃水浴中预温),在40℃~44℃水浴中乳化,制成1:10的悬液。
2.2.5.2 膏、霜、乳剂半固体状样品
2.2.5.2.1 亲水性的样品,称取10g,加到装有玻璃珠及90mL灭菌生理盐水的三角瓶中,充分振荡混匀,静置15min。取其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
2.2.5.2.2 疏水性样品,称取10g,放到灭菌的研钵中,加10mL灭菌液体石蜡,研磨成粘稠状,再加入10mL灭菌吐温80,研磨待溶解后,加70mL灭菌生理盐水,在40℃~44℃水浴中充分混合,制成1:10检液。
2.2.5.3 固体样品,称取10g,加到90mL灭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振荡混匀,使其分散混悬,静置后,取上清液作为1:10的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