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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章《分类》
—— 第4章《一般要求》中的4.1-4.4
—— 第5章《要求与试验方法》中的5.1-5.10
—— 第6章《检验规则》中的6.1-6.2
—— 第7章《标志》中的7.1-7.2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为 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第2部分,代替GB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与GB14287-1993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
1.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在技术要求方面引人了国际较先进的要求, 取消了原标准对高温贮存环境、低温贮存环境的适应要求,与国际标准一致 ;
2.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试验方法修改了原标准中基本功能试验、高温试验、低温试验的试验方法; 取消了高温贮存试验、低温贮存试验、平衡试验、重复动作试验的试验方法;
3.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增加了检验规则和标志的要求, 有利于产品的规模化生产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参加起草单位: 北京利达英杰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玉祥、张颖琼、杨波、赵长征、孙珍慧、周华、王鹏翔、胡少英
本标准中的其余部分起草单位: 乐清市凯达利仪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中的其余部分主要起草人: 庄华刚、陈倍等
本标准中的GB14287.2-2005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14287-1993
Q/WSH 001-2008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保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287 .2-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16838 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 分 类
按工作方式分类 :
a) 独立式探测器 (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
b) 非独立式探测器
4 一般要求
4.1 总则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若要符合本部分 ,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 ,然后按第 5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4.2报警性能
4.2.1当被保护线 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 60s内发出报警信号
4.2.2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0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一100%之间
4.3监控报警功能(仅适用于独立式探测器)
4.3.1 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
4.3.2探测器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4.3.3在报警条件下,在其音响器件正前方1m 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70dB, 小于 115dB,光信号在其正前方 3m 处,且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4.3.4具有与其他探测器或监控设备通讯功能的探测器还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相应要求
4.4使用说明书
Q/WSH 001-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