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QB/SYLH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SYLH-SG03-014-2010
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2011版)
发布时间:2011年2月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1目的
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和工程项目建设安全施工,依据公司《生产与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和公司生产与工程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重点部位设置的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
3定义或术语
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由报警开关、警报器、红色闪光转灯和手摇警报器等装备组成
4职责
4.1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由所属分厂指派专人管理
4.2机动处负责组织维护和检修
4.3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
5管理要求
5.1当可燃气体等危险介质大量泄漏难以控制时,岗位人员立即启动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进行报警,报警信号为连续的警报声和红色闪光,同时向生产调度处和安全环保处报告
5.2当停电或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失灵时,应立即启用手摇警报器进行报警
5.3 生产调度处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按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序,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立即调动人力、物资进行抢险
5.4 现场施工人员听到警报声后,应立即停止用火,彻底熄灭火源和残火并切断电源,迅速撤离危险区域
5.5 警报解除前,由相关人员用可燃气体检测仪器检测现场空气中可燃气体含量,当符合安全要求时,向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报告
5.6 由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向分厂负责人下达警报解除令。警报解除信号是:警报声和红色闪光停止
5.7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11时,由安全环保处、生产调度处、机动处、报警系统所属分厂联合对报警系统进行试验,试验时长10秒,试验前必须通知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
5.8 报警开关应有明显标识,未经允许禁止擅自启动,违反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6附则
6.1 本规定与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沈化集团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及沈化集团管理规定为准
6.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装备设置明细表
高声响闪光报警系统装备设置明细表
单位
装备
催化分厂
油品分厂
报警开关
中控室走廊西门旁(1个)
液化气控制室(1个)
警报器
中控室顶(1个)
液化气控制室顶(1个)
红色闪光转灯
中控室顶(6盏)
除盐水站北侧龙门架(3盏)
丙烯酸泡沫站南侧龙门架(3盏)
手摇警报器
中控室(1个)
液化气控制室(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