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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
或多种),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
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合同
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只给付
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
主合同9.4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
的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2、因责任免除栏所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如果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已书面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在实际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身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向被
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给付。
如果在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书面申请之前被保
险人身故,仅依主合同承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而不再
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