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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寿新产品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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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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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红福顺”。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 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顺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 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 满90天至6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6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 责任: 满期生存保障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 身故或全残保 障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 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 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或意 外全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 保险金”=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 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 的保险费应付期数×2。 航空意外身故 或航空意外全 残保障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 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3。 前述“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任 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 均不再给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 险条款“2.3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 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 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 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和“航 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 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意 外身故保险金 或航空意外身 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须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 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意 外全残保险金 或航空意外全 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 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申请“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的,须提供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资料。 满期生存保险 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