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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松本卡拉实业公司保密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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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29(发布于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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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卡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最终版)

加藤松本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 2
第三章 商业秘密权 5
第四章 保密措施 6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处罚 8
第六章 附则 9
附录一:保密协议 10
附录二:竞业限制合同 14
总则
为保护卡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管理商业秘密的使用,使公司免受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本办法中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的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公司员工不准向外界泄露已确定为商业秘密的有关内部情况或虽未确定为秘密但尚未公开和不宜公开的有关资料、计划、部署、标底等。

公司各部门发文如需保密的,应加以注明。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公司尚未公布的近期和远期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及其措施;
公司尚未公布的产品发展计划、产品结构调整方案;
公司经济利益关系重大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
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试验研制方案、研制方法及研制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和阶段性成果;
具有一定水平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的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关键数据、配方、工艺、测试技术、制造技术和关键设备;
公司的应用工艺、专有技术、中试数据;
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经权利人作重大创新改造的部分;
在对外谈判中,限内部掌握的谈判方案、价格底牌及对外询价、报价资料、对外招标、投标、标的及方案等;
营销策略、营销合同、国内外市场营销网络和客户名单、内部核算成本、内控价格、资产债务资料;
引进技术和设备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事项;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薪资、期权及各种津贴补助收入及资料;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商业秘密的确认
某一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确认为商业秘密:
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使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重大损害;
影响公司的营销话动;
妨害公司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商业秘密一经产生,公司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确定其保密期限。确定的商业秘密事项应当在掌管、接触该项秘密和已经知密的人员范围内公布。

附着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电子文档等载体,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标明“保密”,“保密”后标记保密期限。书面形式的“保密”标在首页的右上角;非书面形式的 “保密”标在明显、易识别的地方。

公司保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

公司秘级的确定:
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签发,具体如下: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密级变更及解密:
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秘密件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变更,或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直接变更;
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秘密件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批准解密,或由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或行政总监直接解密。

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商业秘密权
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研究开发的商业秘密,是职务商业秘密。职务商业秘密属公司所有,其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公司。公司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商业秘密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研究开发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给予奖励。非职务商业秘密的权利属于完成该项商业秘密的个人。

公司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被许可人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将其被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再许可第三方使用。

下列行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权:
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公司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其获悉的商业秘密系提供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仍然披露或者使用该项秘密的。

保密措施
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公司秘密不被泄露。

属于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办公室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商业秘密由信息管理部(待设立)负责保密和安全的技术工作。

对于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