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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团队管理制度汇总(48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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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营销团队管理制度汇总

目录

一般规定 3
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4
证券营销人员资格管理和证书管理办法 9
内部营销人员岗位设置与薪酬管理办法 16
内部营销人员考核办法 22
理财顾问试用期考核办法 38
经纪人管理办法 44
证券营销人员信息查询制度 45
证券营销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46

一般规定

为加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纪业务营销体系建设,保障本公司和内部营销人员以及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公司经纪业务具备持续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汇总。

本制度汇总当中涉及的证券营销人员主要指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内部营销人员以及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经纪人。

除特殊规定外,本公司内部营销人员与经纪人统一执行本制度汇总所列的所有相关制度。

证券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管理制度

证券营销人员在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本公司的管理,履行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证券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经本公司授权,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向客户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向客户传递由本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营销人员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证券营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公司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按以下规定处理:
态度或服务质量不良,引起客户明确表示不满或提出投诉,警告一次;
未经公司许可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记过一次,并收缴所获利益;
向客户夸大宣传或提供不实信息的,警告一次;
无故2次不参加本公司会议及各项活动者,警告一次;
泄露本公司秘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记过一次;后果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表有关公司各类广告、声明、文件、宣传或接受采访等,记过一次;给本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打架、侮辱其他证券营销人员、客户或其它类似不当行为,影响本公司形象者,记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有诋毁其它证券公司或其他从业人员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记过一次,情节恶劣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营销人员有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经本公司认定属实,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处罚结果记录在营销管理信息技术系统的个人电子档案中。

有2次警告处分的,记过一次,取消参加当年度各项评优、竞赛活动的资格,记过2次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营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公司认定属实,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以本公司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或承诺;
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招揽东方证券现有的存量客户以及自然增长的客户,或者截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销人员开发的客户;
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特别是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因特网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博客等)开展或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它行为。

在其它公司从事相同或相类的工作;
证券营销人员有上述违规行为的,本公司将及时处理,并发文通报。

对因上述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通报当地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证券营销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向客户出示本人的执业证明,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并在执业的过程中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

客户的认定和归属,按以下的规定处理:
客户认定流程由证券营销人员通过电话方式提前预约,并由专人在营销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然后由客户本人到柜台开户并填写相关开户文本和亲笔签名,柜台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确认客户和证券营销人员的匹配关系。

客户在开立账户后,账户管理和后续账户服务工作由本公司统一进行。

客户对证券营销人员服务不满而要求由其他证券营销人员服务时,可由客户提出申请,由该证券营销人员所属团队提供后续服务并进行维护,防止客户流失,客户仍隶属于该团队,相关管理岗位继续享受相应的提成。终止该客户和原证券营销人员的归属关系。

证券营销人员和本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时,名下客户仍隶属于原团队,由该团队提供后续服务并进行维护,防止客户流失,相关管理岗位继续享受相应的提成。终止该客户和原证券营销人员的归属关系。

证券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在营销管理信息技术系统中做相应登记,并留痕备查。详见本公司营销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操作说明。

本制度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负责解释,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施。

证券营销人员资格管理和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本公司证券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