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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环境管理业务培训 安环办黄明华 铅冶炼环境管理概述 铅冶炼环境管理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环境管理制度的制定、台账的填写、现场的检查与管理、人员的培训、检查与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 铅冶炼企业环境管理从具体内容来说包括四个方面:噪声的监测与管理、水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危险废物的防治与管理 噪声的防治与管理技术 一、噪声管理的相关标准 目前铅冶炼企业噪声管理的执行标准有《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划分 0类功能区:指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如职工宿舍 2类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的区域 4类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严重影响的区域 一般来说,有色冶炼厂生产工作场所室内的噪声不能大于80分贝。当工作场所的噪声值大于60分贝时,应采取戴耳塞或采用隔声的方式进行个体防护 水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 一、铅冶炼厂水污染概述 在铅冶炼生产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大量的重金属,(Pb、Zn、Cu、 Hg 、Cd、 Ni)等重金属,其中以水体中含有铅、汞、砷、镉等金属的毒性大,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大。目前铅锌冶炼生产环境管理执行的标准为《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铅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设备冷却水、冲渣水、烟气喷淋水、余酸压滤产生的工业废水 二、铅锌冶炼生产过程水处理技术 铅锌冶炼过程水处理方法以下几大类:一、化学法(混凝法、中和法、还原法)。二、物理化学法(吸附法、萃取法、电解法、膜分离法)及生物处理 三、水污染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与管理 一、铅锌冶炼生产大气污染物构成概述 铅锌冶炼过程中对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及烟气中含有部分粉尘、铅、锌铜等金属。目前铅锌工业大气环境管理执行的标准有《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5466-2010)。在这些污染物中以二氧化硫对环境 和设备的危害最大 二、二氧化硫的治理技术简介 二氧化硫的治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氨-酸法,碳酸钠法、烧碱法,氧化镁吸收法,石灰法、柠蒙酸法等 三、铅冶炼大气污染物排物排准 危险废物控制技术与管理 一、铅冶炼危险废物概述 铅冶炼过程产生危险废物主要有铅浮渣、碱渣、阳极泥、冰铜渣、高铅渣、水淬渣、烟灰、污泥、 脱硫塔淋洗渣、锑渣等。这些渣的特点是有一定的毒性、对水质和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标准是《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08版)中编号为HW48项的内容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做到防渗、防漏、防扬散 二、《危险废物管理名录》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