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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doc).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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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8(发布于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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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纲要)
重要申明:
本说明书中的红利随公司的盈余状况而变化,并非保证之金额。
本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每张分红保单对盈余的贡献大小,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分红保险除了保证客户的保险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产品所产生的利润。
红利来源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等,由于分红保险是长期合同,在未来漫长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费用率好于预计的假设,就会产生红利。在保险实务中,寿险的保单红利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实际资金回报率、死亡率与设计产品时预定的利率、死亡率之间的差异。
红利公布
保险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内,将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经营报告上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并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
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中国人寿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并且分红产品必须单独立帐、独立核算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公开性和透明性。
红利监督
本公司经营的分红保险业务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本公司每年四月一日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分红保险业务专项财务报告,包括:分红保险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状况表,收益分配表和投资费用分摊报告。此报告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精算责任人与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才能向投保人公布红利结果。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障利益
该产品是一种团体分红型人寿保险。通过提供周到的员工福利计划,配合贵单位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诸多实际管理上的问题。同时,该产品还可以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让贵单位以及员工分享我公司的职业化投资和专业化经营成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在红利分配前已经撤销的个人帐户不享有本公司当年分配的红利。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个人帐户有红利,则该红利将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投保人也可以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将本会计年度由“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支付给投保人。
年金领取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可以选择下述一种方式领取年金:
一、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按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类型和年金开始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或按月)领取的年金:
1.选择定期平准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给付期限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七种,由被保险人选择。本公司保证给付约定期限的年金。给付完约定期限的年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普通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选择平准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选择增额年金的,本公司自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年(或按月)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从第二年起以后每年(或每月)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年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5%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由其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将个人帐户资金余额部分转换为年金,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第一笔年金时一并给付。
本合同年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
凡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保人,以与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八人。
交费方式
在被保险人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保险费来源,分别记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管理费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企业专户和个人帐户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专户,在企业专户下为被保险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
个人帐户按照本合同保证利率累积。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或会计年度结束前需结清个人帐户资金余额时计算个人帐户保证收益并记入个人帐户,成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
除非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对其个人帐户不享有任何权利,被保险人身故或开始领取年金后,其个人帐户自动撤销。
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举例说明
保险计划书
投保人姓名:××投资公司 被保险人人数:200人
投保人入帐保费: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