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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人寿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2页).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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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8(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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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保险事故通知
3.2保险金申请
3.3诉讼时效
4解除合同
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释义
5.1重大疾病
5.2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5.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5.4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5永久不可逆
5.6意外伤害
5.7发病
5.8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9专科医生
5.10毒品
5.11酒后驾驶
5.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3无有效行驶证
5.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5遗传性疾病
5.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康附加「全都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海康「全都宝」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主合同终止效力;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的其他终止事项。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等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