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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人寿一生关爱两全保险条款和费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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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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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国华一生关爱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09]94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日至55周岁(见10.3)(含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两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当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4),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现金价值(见10.6)、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至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含该保单周年日当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现金价值、所交保险费扣除已领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此三项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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