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料专栏 > 保险 > 保险经营 > 保单费率 > 国华人寿盛世年年两全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国华人寿盛世年年两全保险条款费率DOC.doc

资料大小:10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9/23(发布于吉林)
阅读:5
类型:积分资料
积分:8分 (VIP无积分限制)
推荐:升级会员

   点此下载 ==>> 点击下载文档


“国华人寿盛世年年两全保险条款费率DOC.doc”第1页图片 图片预览结束,如需查阅完整内容,请下载文档!
文本描述
国华盛世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国华寿发[2010]183 号,2010 年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28 日至50 周岁(见10.3)(含50 周岁),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按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10.4),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未满60 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 万元之和;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 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