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乙方同意字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完成猪料销量目标任务吨。
第四条: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合理的市场经销区域,乙方必须在合同协定的经销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不能跨区域销售。同时,为维护甲方正常的销售价格秩序,乙方不能恶意低价销售甲方产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将处理市场违规行为,以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乙方恶意扰乱甲方市场销售秩序或连续两个月不向甲方公司提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销权。
第五条、货款结算方式:甲方一律向乙方以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供货,不予赊欠。乙方如货款不足,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发货,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六条、乙方提货方式:乙方自己找车或带车到甲方仓库、办事处或甲方指定的提货地点自提或委托甲方找车提货。若路途淋湿,短少等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同时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年终目标销量奖励:若乙方在合同期内完成了第三条协定的目标销量任务,并且没有违反合同其他条款,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年终目标销量奖励,其标准为:浓缩料100元/吨,乳猪料50元/吨,如签订合同超量,超量部分每吨浓缩料125元、乳猪料60元;如达不到销量任务,浓缩料每吨60元,乳猪料每吨30元。
第八条、年终目标销量奖励结算方式与时间为:每年的年底以现金或冲抵乙方货款的形式结算。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若发生呢个合同纠纷,由栓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合同章后生效。
甲方:湖南岳阳楼氏饲料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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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