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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渠道关系
授权经理商:指在约定销售渠道及指定区域内以授权经销商的身份,经销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经销伙伴。
本公司与授权经销商之间不存在任何雇用、承包或共同投资关系,双方各为独立的经营实体。
授权经销商不具有代行本公司授权经销范围以外的任何行为的权力。
第二章 渠道体系
第三条 渠道体制
本公司的渠道体系采用授权经销制度,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共同履行经销合同所规定的事项。
第四条 渠道管理机构
公司营销总部是渠道管理一级机构,各销售区域为二级管理机构,经授权的各区域经销商是三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职权
营销总部:渠道管理制度及渠道管理方式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负责履行格项义务和责任,执行经销商的选择、考核、调整、撤换及变更等管理事务。
各区域经理:负责所属类别产品的销售工作,分解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渠道拓展、门店建设、渠道日常管理并对各授权经销商进行支持与服务。同时还负责管理经销商、配合经销商完成市场销售工作,执行公司的销售政策、产品政策组织营销等活动,代表公司对专卖店实施管理、指导、监控和培训。
各区域经销商:负责在指定区域内销售指定产品,配合本公司区域经理完成各项指标。
第三章 商标管理
第六条 “百艳布艺”及百艳旗下品牌等是本公司统一的品牌商标,是具有特定价值的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授权经销商在取得本公司授权并履行《经销合同》期间,方可在规定的范围使用本公司的企业商标、标志、标识。
第八条 授权经销商在使用本公司商标时,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九条 授权经销商不得仿冒或帮助第三者模仿本公司品牌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获利行为,一经查实,本公司将立即取消经销商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授权经销商只能按规范使用本公司商标的标志、标识,不得篡改。
第四章 品牌保证金
第十一条 品牌保证金是指经授权经销商依照约定及法定为保护商标及《经销合同》履行,向本公司缴纳的担保金。
第十二条 品牌保证金收取标准
经营百艳布艺品牌的地市级经销商缴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完整,经销商同时经营二个或多个地市级区域的以等量累加的方式缴纳品牌保证金。
经营百艳布艺品牌的县市级经销商缴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完整,经销商同时经营二个或多个县市级区域的以等量累加的方式缴纳品牌保证金。
其他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品牌保证金收取方式
本公司指定的专用账户为唯一的品牌保证金收取窗口,除此以外的任何缴纳方式,本公司概不认同且不承担任务责任,除本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收取品牌保证金。
品牌保证金的收取为一次性足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