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高压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对超高压容器安全的基本要求。超高压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超高压容器: !(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小于等于!’’’)*+;设计温度为零至,$-.; $( 内直径大于等于!’’//; #( 介质为气体或气0 液体。本规程不适用下列超高压容器: !( 军事装备用的超高压容器; $( 机器上非独立的超高压部件(如超高压压缩机、超高压泵的缸体等)。本规程超高压容器的范围划定如下: !( 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道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