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维护人员奖惩制度
第二条秩序维护队在对秩序维护人员实施奖励或处罚时应严格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杭地区秩序维护总部直管的秩序维护人员。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奖励制度
秩序维护人员奖惩制度
秩序维护人员奖惩制度
第四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奖励50~150元:
1、被公司评为年度良好秩序维护队队长和秩序维护员;
2、做好事收到业主或有关单位锦旗表扬的;
3、举报秩序维护队管理问题,并经查属实的;
4、在管理区域内抓获小偷的;
5、拾金不昧,数量较大,收到业主或有关单位锦旗表扬的;
6、见义勇为,产生一定影响的;
7、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
8、有其它良好表现之一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