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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条款手册DOC(11页).doc

南京信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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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小:53KB(压缩后)
文档格式:DOC(13页)
资料语言:中文版/英文版/日文版
解压密码:m448
更新时间:2018/7/15(发布于新疆)
阅读:2
类型:金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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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若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借款的权利………5.1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8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3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3.1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4.1
您申请保单借款或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5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7.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8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条款
2012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合同”。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爱驾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十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或遭受意外伤害10.4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0.5的105%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10.6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1.5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前(含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驾驶或乘坐私家车10.7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10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保单周年日后,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2倍本合同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车厢至抵达该次驾驶或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